披露是股權抵押融資中最常被誤解的部分——有時是借款人,偶爾是貸款人,而中介機構亦不罕見。
持續存在的誤解,是股權抵押融資本身就是觸發披露的事件。並非如此。在特定情況下可能觸發的,是相關股份權益的轉移、由屬規管披露制度之人士進行的股份質押,或跨越法定門檻的變動。工具本身不觸發;事實才觸發。
香港的框架建基於三個層面。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 571 章)第 XV 部確立了披露權益制度:主要股東(持有表決權股份 5% 或以上)、董事及行政總裁,以及若干其他人士,須披露其於港交所上市公司的權益及權益變動。港交所《上市規則》對發行人及其關連人士施加平行及補充義務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《公司收購、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》在涉及集中度門檻的交易中發揮作用——當中包括 30% 強制要約觸發、漸進條款及一致行動人士考慮。每一層面提出不同的問題;每一層面均須個別回答。
具體就股權抵押融資而言,分析取決於若干變量。借款人是否已是主要股東或董事?則股份質押在多數情況下,屬第 XV 部下須申報的權益變動,即使實益所有權保留——具體處理視乎質押架構、補倉機制的存在,以及貸款人是否取得任何表決權或處置權。借款人是否處於 5% 門檻以下,但質押如執行,貸款人是否會跨越該門檻?披露分析便轉至貸款人的立場。交易架構是否會在壓力下,讓貸款人取得相當於《收購守則》集中度觸發水平的股份?披露機制延伸至《收購守則》考慮層面。
實際情況,然而,較此框架所示更為有限。香港多數機構級股權抵押交易,涉及對自身披露狀況有充分認識的借款人、同樣有充分認識的貸款人,以及為管理而非為遮掩而校準的架構。工作於前端完成:條款書列明披露路徑;法律顧問與架構工作並行;任何披露的時點均納入交易時間表。後端的意外,是前端架構失誤的證據。
可用於管理披露的架構發展成熟。無追索權安排,即貸款人的追償限於抵押品,大幅改變披露狀況。經磋商保障範圍的有限追索權架構,佔據中間地帶。全追索權設施,常見於借款人整體資產負債表為主要信用之情況,在披露角度上最接近常規雙邊貸款。每一類別有不同成本、不同營運後果及不同披露足跡。
機構級的觀點是,披露很少是對話常假設的障礙。它是一種紀律——獎賞已做功課的架構者,並懲罰未做功課者。
—— 林子健,共同創辦人兼合夥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