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輯 準則。
本網站的內容如何撰寫、取材及保持誠實——同樣重要的是,它並非甚麼。我們寧願坦白說明本身的限度,也不會聲稱本所並不具備的保證。
由本所的 合夥人 撰寫。
本網站上的實質篇章由本所的資深合夥人撰寫,彼等在關於我們頁面具名並附有簡介:陳偉麟(Edward Chan Wai-Lun)(創辦人兼執行合夥人)及林子健(Anthony Lam Tsz-Kin)(共同創辦人兼合夥人)。每篇觀點文章均載有具名署名以標示其作者。
彼等的相關經驗載於關於我們頁面。我們將文章歸於負責撰寫的合夥人,好讓讀者知悉一篇文章所立足的觀點。本所並不設立外部編輯委員會,亦不會呈現任何本所實際並不具備的審核人、認證、獎項或資格認可——聲稱擁有這些,恰恰是信任訊號的反面。
具名的監管機構,第一手來源。
當內容描述香港的監管框架時,它會明確具名地援引主要法規、規則,以及執掌該等法規規則的官方機構。本所所倚賴、並建議讀者及其顧問參閱的主要來源為:
- i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(證監會 SFC)——香港的法定市場監管機構,執掌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下的發牌及《收購守則》。sfc.hk
- ii香港交易及結算所(港交所 HKEX)——香港聯合交易所的營運者、《上市規則》的發布者,並透過香港結算(HKSCC)營運中央結算系統(CCASS)。hkex.com.hk
- iii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(第 571 章),包括第 XV 部披露權益制度——可於香港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庫查閱。elegislation.gov.hk
- v稅務局(IRD)及《印花稅條例》(第 117 章) / 《稅務條例》(第 112 章),用於稅項及印花稅的框架說明。ird.gov.hk
- vi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(私隱專員公署 PCPD)及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第 486 章),用於資料處理的陳述。pcpd.org.hk
本所以一般層面描述這些框架,並刻意除主要來源本身所訂明者外,不陳述任何固定門檻。當中任何一項是否及如何適用於某項特定交易,屬因事實而異,並屬 閣下自己的香港法律顧問之事宜。凡本所連結至某監管機構或法規之處,該連結均指向官方來源,以便可直接查核。
安排人及 介紹人。
香港股票貸款以安排人及介紹人身分營運。根據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須領牌的活動,僅透過持有證監會相應牌照或註冊的實體進行,或與該等實體協作進行。
本所並不提供法律、監管或稅務建議,亦不以獲授權提供該等建議自居。此定位於全網站以相同方式陳述,並且是解讀此處每一項監管陳述所應透過的視角。本所角色及其限度的權威陳述,載於披露聲明。
若有任何錯誤,請告知本所。
若閣下認為本網站上有任何內容不準確、過時或含糊,本所希望知悉。準確是本所認真對待的標準,而一項更正,對本所而言,比一個原封不動的頁面更有價值。
請電郵至 [email protected],並註明相關頁面及爭議之處。本所將對照主要來源加以審視,在有理由更正之處更正內容,並更新該頁面。閣下亦可透過聯絡頁面與本所聯繫。
本頁描述內容如何製作,其本身亦屬教育性及一般性質;它並非法律、監管、稅務或投資建議,亦不構成要約或招攬。連往監管機構及法規的外部連結,僅為便於參閱官方來源而提供,並不表示任何對本所的認可或與本所有任何關聯。有關本所具約束力的法律立場,請參閱披露聲明、私隱通告及使用條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