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你質押香港上市股份以取得融資時,兩套截然不同的監管框架可能浮現,而將二者混淆是常見錯誤。證監會的證券保證金融資(SMF)規則規管以證券放款的證券行——約束的是持牌中介人,而非直接約束借款人。披露及收購制度則相反,約束身為股東的你。知道哪一套適用於哪一方,是正確架構質押的第一步。
本文將二者區分,並闡述安排人如何與證監會持牌交易對手協作,使受規管活動歸於其應在之處。這是一般導引,而非法律意見;任何規則是否及如何適用於具體交易,屬 閣下自己的香港法律顧問之事宜。
證監會證券保證金融資制度
在香港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屬受規管活動。在交易過程中以證券抵押品向客戶放款的公司,須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(證監會)持牌法團,並在包括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、證監會守則及指引、《財政資源規則》及客戶證券規則的框架下運作。對借款人而言,重點在於方向:這些規則針對的是持牌提供者——其資本、其風險管理、其可如何處理客戶抵押品——而非質押股份的股東。你毋須持牌即可質押自己的股份;提供受規管融資的一方才需要。
再質押與客戶抵押品的處理
保證金融資規則直接關乎出質人利益的一個範疇,是抵押品的處理。香港的客戶證券框架規管持牌中介人可如何持有、並在界定情況下再質押客戶提供的證券抵押品——設有旨在保障客戶地位的限制及同意要求。對質押重大港交所持股的持有人而言,交易對手如何託管及可如何處理抵押品,是值得於啟動時理解的結構性問題,因為它關乎持倉在整個期限內的穩妥。這也是為何交易對手及託管安排的選擇,被視為架構的一部分,而非後勤細節。
身為股東的你受何約束
與規管提供者的規則分開,出質人可能受附於股東身分的制度所涵蓋。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第 XV 部披露權益制度可令就重大或董事持股設立質押成為須申報事件;而質押的強制執行,在控制權門檻在望時,可觸及證監會《收購守則》。這些制度約束持有人,而非貸款人,並於架構階段——就交易日程計時及措辭,並與持有人的法律顧問——加以規劃。更廣泛的資格篩選見哪些港交所股票可作質押。
安排人如何配合
由於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屬持牌活動,本身並非受規管貸款人的安排人,會與證監會持牌交易對手協作:由其架構及協調交易,而受規管融資則由持有適當牌照的一方提供,或與之共同提供。此一分工使受規管活動歸於其應在之處,並讓持有人只需面對單一協調點。這亦意味借款人自身的分析集中於應集中之處——即附於其身的披露及收購問題——而提供者一方的規則由持牌方處理。證券行的保證金融資與此類安排的股票抵押貸款之區別,見股票抵押貸款與保證金融資之比較。
證監會保證金融資規則約束貸款人;披露及收購規則約束股東。架構良好的質押兼顧兩者——並使各歸其位。
本文屬教育性質,並不構成法律、監管、稅務或投資意見,亦非要約或招攬。本文概述香港監管框架的一般輪廓,並不複述證監會的規則、守則或指引。證券保證金融資框架、客戶證券規則、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第 XV 部披露權益制度,或證監會《收購守則》是否及如何適用於任何交易,屬 閣下自己的香港法律顧問之事宜,與架構工作並行處理。香港股票貸款作為安排人及介紹人,與證監會持牌交易對手協作。
—— 林子健,共同創辦人兼合夥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