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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歸屬的股票期權並非免費的錢。創辦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在把授予轉化為股份之前,通常有兩筆帳同時到期:行使成本——行使價乘以期權數目——以及在許多情況下,由行使這一行為本身觸發的稅務。對於淨資產已集中於同一公司股權的持有人而言,支付兩者最直接的辦法,是在股份一到手便沽出部分。這就是無現金,或售股補足式行使——而它悄然放棄的,正是期權本意要捕捉的上升空間。
還有另一條路。當行使所得股份已經或將可自由處理時,股份抵押融資可以在無需處置的情況下支付行使成本及任何稅款——讓持有人保留全部股數及全部未來上升空間。本文說明其如何運作、於何處不適用,以及決定分別的香港限制。本文僅屬教育性質;稅務、計劃及披露的具體事宜,屬 閣下自己的香港顧問之事宜,須並行處理。
行使時的問題:成本加稅務
行使已歸屬期權,是把合約權利轉化為股份,但它先是一宗現金事件,才是一宗財富事件。持有人須先支付行使價——實實在在的現金支出,當授予年份久遠且深度價內時,往往是一大筆款項。其次是稅務。香港並不徵收一般資本增值稅,而這廣泛被誤讀為期權行使免稅。並非如此:就與僱傭相關的股票期權行使所實現的收益,一般根據《稅務條例》作為僱傭收入按薪俸稅課稅,大致以行使時股份市值與持有人所付款項之差額計算。該稅項可於行使時、就帳面收益、在沽出任何一股之前產生。準確的處理、時間及任何寬免,屬 閣下自己的香港稅務顧問之事宜——本文不作任何計算。
於是持有人面對一個資金缺口——行使價加稅務——正值其流動性最低之時,持有其深信不疑卻無法動用的股份。如何填補這個缺口,決定了持倉及其上升空間有多少得以存續。
無現金與售股補足:放棄上升空間的預設做法
標準的答案是邊行使邊沽售。在無現金行使中,新發行股份中足夠的一部分被即時沽出,以支付行使價,並往往支付稅款;持有人保留淨額。在售股補足中,機制不同,但效果相同——持倉的一片被變現以支付該事件。它簡單、無需外部資本,而對於小額授予,往往是正確的選擇。
其代價屬結構性。每一股為支付行使而沽出的股份,都是持有人為解決一次性現金問題而永久交出其未來升值的股份。對一位正因預期股份價值遠高而行使的創辦人而言,在行使時沽出三分之一或以上以支付帳單,與信念背道而馳。它亦發出信號:創辦人處置新近行使的股票是可見的,而在成交稀薄的名稱中,該沽售可能推動其正在退出的價格本身。換言之,預設做法在持有人最深信的情況下恰恰最為昂貴。
改為為行使融資
股份抵押融資從另一端處理缺口:以股權抵押借款,而非沽售股權。有兩種形態反覆出現。第一是過橋融資——短期融資,於行使時支付行使價及稅款,一旦股份存在即設定抵押,並按持有人自己的時間表以其後有序的流動性償還,而非於行使當日被迫沽售。第二是就行使所得股份的定期股票貸款,其中行使後的持倉本身成為抵押品,而墊款支付取得該持倉的成本。
墊款於折扣後就持倉保守地釐定規模,而一如本網站慣例,並無公開利率、亦無貸款價值比表——任何數字屬說明性質而非報價,並僅於審視具體持倉後發出。追索權狀況同樣重要:融資屬全面追索,抑或架構為較接近無追索,改變持有人在價格下跌時所承受者,此一選擇由我們的追索權狀況一文剖析。做得妥當,持有人於行使結束時擁有每一股,行使價及稅款已獲支付,上升空間完好無損——與讓遺產或家族辦公室在不拆解核心持股下籌集流動性的相同邏輯。質押本身的機制,置於我們更廣泛的股票貸款框架之內。
限制:計劃條款、禁售期、窗口、披露
為行使融資僅在四道關卡清晰時方可行。計劃及期權條款居首:股份計劃規則可能限制質押、轉讓或處理計劃股份,而該等條款在任何融資獲考慮之前即具約束力。禁售期其次——上市後或合約禁售可能意味行使後股份尚非可變現抵押品,貸款人相應對待。內幕交易及交易窗口不容妥協:董事或關連人士僅可於許可期間、任何封鎖期之外,且僅於不管有內幕消息時行使及融資。而披露——創辦人往往是董事或主要股東,故行使及任何質押皆可觸及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第 XV 部披露權益制度。每道關卡皆於啟動時與 閣下自己的香港法律顧問清理,與架構工作並行。
行使不必意味沽售。當計劃、禁售期、交易窗口及披露狀況皆允許時,為行使價及稅款融資,讓持有人保留期權本欲獎賞的股份——與信念。
本文屬教育性質,並不構成法律、監管、稅務或投資意見,亦非要約或招攬。香港並不徵收一般資本增值稅,但就與僱傭相關的股票期權行使所得收益,一般作為僱傭收入按薪俸稅課稅; 閣下期權的處理、時間及任何寬免,屬 閣下自己的香港稅務顧問之事宜,本文任何內容均非稅務計算。所有貸款價值比、期限及追索權提述僅屬指示及說明性質;並不公開固定利率或貸款價值比表,任何指示性條款僅於審視具體持倉後發出。 閣下的股份計劃規則、任何禁售承諾、內幕交易及交易窗口限制,或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第 XV 部披露權益制度是否允許融資行使,屬 閣下自己的香港法律顧問之事宜,與架構工作並行處理。香港股票貸款作為安排人及介紹人,與證監會持牌交易對手協作;本所並非貸款人、經紀,亦非稅務或法律顧問。
一覽
| 特徵 | 融資行使 | 無現金/售股補足 |
|---|---|---|
| 行使價及稅款如何支付 | 以股權抵押借款——短期過橋,或就行使所得股份的定期股票貸款 | 於行使時沽出足夠的新發行股份支付 |
| 保留股份 | 保留全部股數 | 減少——一片被變現以支付該事件 |
| 未來上升空間 | 整個持倉完好無損 | 就沽出股份永久放棄 |
| 市場信號 | 無被迫沽售;無處置可供觀察 | 可見的處置,可能令稀薄價格對持有人不利 |
| 行使時的薪俸稅 | 仍然產生——由融資而非沽售支付;處理屬 閣下自己的香港稅務顧問之事宜 | 仍然產生——由沽售所得支付;處理屬 閣下自己的香港稅務顧問之事宜 |
| 最適合 | 有高度信念、欲保留持倉的集中持有人;須計劃、禁售期、窗口及披露關卡清晰 | 較小額授予,或持有人樂於減持且不欲外部融資之情況 |
—— 陳偉麟,創辦人兼執行合夥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