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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押記」與「質押」在整個融資市場往往被當作可互換使用。事實並非如此。股份押記、股份質押、法定按揭及留置權是四種截然不同的擔保形式,而閣下的文件實際所設立的那一種,決定了貸款期內誰控制股份、誰收取股息與行使投票權、閣下違約時貸款人如何變現抵押品,以及該安排就印花稅如何定性。就股份抵押融資而言,名稱並非表面文章——它就是交易本身。
本文以概括方式闡述各項區別。它屬教育性質,而非法律意見:這些概念如何適用於任何具體融資,以及閣下的文件實際設立哪一種,屬 閣下自己的香港法律顧問之事宜,與架構工作並行處理。以下是地圖,而非裁決。
押記、質押、按揭、留置權——四個詞,四種東西
押記是一種產權負擔:它賦予貸款人就股份的擔保權利,而不轉移所有權或管有。它可以是固定押記(附於押記人不能自由處理的指定股份),亦可以是浮動押記(懸浮於一個變動的資產池之上,直至結晶)。嚴格意義上的質押要求將資產的管有交付予質權人——這概念遠較適合實物股票,而非現代無紙化持倉,故市場鬆散地稱為「質押」的,在法律上往往其實是押記或按揭。法定按揭走得最遠:法定所有權轉移予貸款人,但受制於一項於還款時將其歸還的贖回權。留置權僅是一項被動權利,即在債務清償前保留一項已在閣下管有之下的資產——它本身並不賦予出售的權力。同一商業目標,四部不同的法律機器。
所有權與管有:貸款期內股份置於何處
區分這些形式的實務軸線,是貸款進行期間誰持有所有權、誰持有管有。在押記下,閣下保留法定所有權及實益所有權;貸款人持有一項產權負擔,而經濟風險敞口及——視乎文件——投票權可仍歸閣下。在真正的質押下,管有轉移予貸款人,但所有權不轉移。在法定按揭下,法定所有權本身轉移至貸款人名下或其代名人,這是貸款人最強的地位,亦是最直接觸及閣下對公司控制的一種。大多數架構良好的香港融資,旨在給予貸款人真正的擔保,同時保留閣下的實益所有權及上升空間——此邏輯見於我們的股份質押協議剖析一文的詳細闡述。
完善:使權益對世人生效
設立擔保權益與將其完善是兩個不同步驟。完善是使權益對第三方生效者——後來的承押人、清盤人、競爭債權人——而各種形式的完善方式各異。質押藉管有的轉移本身而完善。香港公司所授予的押記或按揭,一般須於法定期限內向公司註冊處登記;若遺漏,即使該押記對押記人具約束力,亦可對清盤人及其他債權人無效。託管及控制安排——將股份或帳戶置於貸款人控制之下——在無紙化世界中發揮進一步的完善作用。對借款人而言,重點是一份草擬精美卻未完善的押記,是一份弱的押記,而相關機制於資金轉移前已議定。
強制執行:通往出售的途徑
各形式於違約時分歧最為明顯。法定承按人既已持有所有權,通常最接近即時出售。承押人透過擔保文件及一般法律所賦予的補救辦法強制執行——通常是出售權,並往往包括委任接管人——而非藉徹底擁有股份。純粹的留置權人可保留,但一般不能出售,除非另有權力。這些並非抽象概念:強制執行途徑決定貸款人能多快及多乾淨地變現抵押品,以及違約與出售之間存在多少通知與程序。我們於違約時的強制執行與強制出售一文追溯該路徑。
為何名稱改變交易
閣下所簽署的工具,牽動四件事。控制:押記傾向讓閣下維持登記持有人身分,並在文件容許之處投票;法定按揭可自第一日起將所有權置於貸款人名下。股息與投票:貸款期內誰收取收益及行使投票權,直接取決於形式,以及文件在其上另有的規定。強制執行:如上所述,通往出售的途徑各異。印花稅定性:一項不產生實益所有權變更的擔保安排,與徹底轉讓的處理大不相同——此區別見於我們的香港股份質押印花稅一文,亦是押記與按揭之選並非單純法律事務的原因之一。
閣下在香港實際取得甚麼
實務上,大多數香港股份抵押股票貸款以就股份設立的押記形式擬備,輔以託管及控制安排,並在貸款人尋求最大保障之處加入按揭式特徵——而非以真正的管有質押,後者與無紙化持倉並不相容。由於市場對「質押」一詞的用法鬆散,唯一可靠地知悉閣下所授予者的方法,是與閣下的香港法律顧問一同細讀自己擔保文件的實質條文。兩項融資的商業條款或許相同;其底下的擔保機器則未必。
押記、質押、按揭、留置權——這些詞並非同義。閣下文件實際設立的那一種,決定誰控制股份、誰行使投票權,以及貸款人如何觸及抵押品。請精確命名,否則違約時它將被人代為命名。
本文屬教育性質,並不構成法律、監管、稅務或投資意見,亦非要約或招攬。押記、質押、法定按揭與留置權之間的區別僅以概括方式描述;閣下的文件實際設立哪一種形式、如何完善及強制執行,以及《公司條例》登記規定、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第 XV 部披露權益制度及香港印花稅如何適用於任何交易,皆屬 閣下自己的香港法律顧問之事宜,與架構工作並行處理。本文任何內容均非就任何具體工具的法律意見。香港股票貸款作為安排人及介紹人,與證監會持牌交易對手協作,並非貸款人或律師事務所。
一覽
| 特徵 | 押記(固定/浮動) | 質押 | 法定按揭 |
|---|---|---|---|
| 所有權 | 仍歸借款人;貸款人僅持有一項產權負擔 | 仍歸質押人;所有權不轉移 | 法定所有權轉移予貸款人或代名人,但受贖回權規限 |
| 管有 | 非必需;借款人一般保留持倉,惟受控制安排規限 | 須向質權人交付管有——決定性特徵 | 隨所有權而定;股份移轉至貸款人名下或代名人 |
| 完善 | 香港公司須於法定期限內向公司註冊處登記;無紙化世界中的控制安排 | 藉管有的轉移本身而完善 | 如押記般須登記;所有權轉移並於股東名冊登記 |
| 強制執行 | 依文件及一般法律行使出售權及/或委任接管人 | 質權人既已持有管有,於違約時一般具出售權 | 承按人既已持有所有權,通常最接近即時出售 |
—— 陳偉麟,創辦人兼執行合夥人